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302民初49-1号 原告萍乡市环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井冈山大道448号,组织机构代码:77589486-1。 法定代表人丁冲飞。 被告李书琴,女,197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本市安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萍乡市环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书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萍乡市环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丛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黄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