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2民初652号

和进俭与山东兰德嘉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和进俭,山东兰德嘉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宋延庆,刘凤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652号原告和进俭,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兰德嘉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宋延庆,总经理。第三人宋延庆,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第三人刘凤华,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和进俭与被告山东兰德嘉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宋延庆、刘凤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进俭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兰德嘉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和进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和进俭撤回对被告山东兰德嘉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和进俭负担。

审判员  朱春晓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路文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