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白民初字第308号原告缑某某,男,1986年3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景长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某,女,1983年1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缑某某诉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缑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焦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缑某某撤回对被告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缑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聂世辉助理
审判员 郝田亮
人民陪审员 徐保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振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