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7号原告谢某某,男,194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邢某某,女,195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以还需再考虑是否离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180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孙 楠
人民陪审员 景 艳 丽
人民陪审员 何宝���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