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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民初137号

黄志波与王维明、韦人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志波,王维明,韦人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137号原告黄志波。被告王维明。被告韦人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负责人张晓非。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波与被告王维明、韦人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波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并已达成相关协议。原告黄志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志波负担。

审 判 长  潘知兴

审 判 员  黄 宁

人民陪审员  吴庆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韦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