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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273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被告靳某、被告张某甲、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靳某,张某甲,赵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27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靳某。被告张某甲。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被告靳某、被告张某甲、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未缴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的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占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栋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