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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执字第354号

申请执行人梁福林与被执行人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福林,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梁福林,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开发区。被执行人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委员会,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法定代表人梁志辉,系该社区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福林与被执行人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委员会(2015)法执字第35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法库县法库镇马家店社区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元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曹艳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