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刘德华,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
被执行人: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再余。
被执行人: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全劳人仲裁字(2013)150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余额人民币38000元至全椒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明瑜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