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333号申请执行人毛文雅被执行人孙林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柯平民初字第0033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林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林峰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林峰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孙林峰的配偶康云英(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钞的存款人民币1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震兴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科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