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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48号

杨忠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杨忠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48号

原告:杨忠平,农民。

委托代理人:史扩军,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北段。

负责人:李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忠平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忠平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43元,由原告杨忠平负担。

审 判 长  刘树峰

审 判 员  马文慧

代理

审判员  吴周子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伟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