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民三初字第285号原告杨水山。被告赖中鑫(曾用名赖家朝)。委托代理人李形伟。
原告杨水山诉被告赖中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水山于2016年1月29日以被告已主动与原告协商解决完毕本案债权债务纠纷,本案已无再诉下去的意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水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承 良
代理
审判员 郭 喜 仍人民
审判员 邓 志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晓(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