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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04187号

原告苏京龙与被告梁泰中、梁军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苏京龙,梁泰中,梁军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04187号原告苏京龙,男,1986年12月17日,汉族,农民。被告梁泰中,男,成年,汉族。被告梁军妮,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苏京龙与被告梁泰中、梁军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京龙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京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京龙负担。

审判员  付晓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