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10号
原告:张世东,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代理人:檀小红,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飞,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金晶,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东与被告王金晶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东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世东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元,由张世东负担。
审判员 田存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杜晴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