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5民初19号
原告:孟頔。
委托代理人:谢继香,广西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亮,广西远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育才路3号。
法定代表人:蒋晓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宇杰,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孟頔诉被告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不动产位于灵川县大圩镇,故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长 冯 涛
人民陪审员 范方方
人民陪审员 丁建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
书 记员 唐雯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