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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三初字第319号

苏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苏某,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三初字第319号原告苏某,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侯某,女,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侯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其对被告侯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超男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鲁雪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