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224号原告宋子荣。委托代理人杨作发,河北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立先。
原告宋子荣与被告蔡立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子荣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蔡立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子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子荣撤回对被告蔡立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0元,由原告宋子荣负担。
审判员 王金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