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财保5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冯某某,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冯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冯某某驾驶的豫N967**号小型普通客车,并提供了所有人为张某甲、车牌号为豫NZR9**号的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冯某某驾驶的豫N967**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振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蔡金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