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1执77号

周保奎与王子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保奎,王子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77号

申请执行人:周保奎,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执行人:王子亮,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保奎与被执行人王子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子亮已履行了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蚌民二终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蚌民二终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孙兴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