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132号原告略阳县国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阳县兴洲铭座小区*楼。
负责人:王冬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小青,女,该公司员工。被告万英,女,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略阳县人。
原告略阳县国瑞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万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略阳县国瑞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略阳县国瑞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