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515号罪犯董建辉,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建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建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
本院认为,罪犯董建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建辉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8年3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车 宾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刘 钢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焦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