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56号
原告:朱荣兴。
被告:赵爱国(又名赵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荣兴与被告赵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赵爱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诉讼保全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宪友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迎新 来源:百度“”
朱荣兴与赵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56号
原告:朱荣兴。
被告:赵爱国(又名赵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荣兴与被告赵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赵爱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诉讼保全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宪友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迎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