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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56号

朱荣兴与赵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荣兴,赵爱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56号

原告:朱荣兴。

被告:赵爱国(又名赵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荣兴与被告赵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赵爱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诉讼保全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宪友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迎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