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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2537号

付某某与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付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2537号原告付某某,女,1958年4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哲,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现年61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徐 磊

审 判 员  闫志贺

人民陪审员  王 谨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