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2537号原告付某某,女,1958年4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哲,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现年61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徐 磊
审 判 员 闫志贺
人民陪审员 王 谨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