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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执字第431号

(2015)宁法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张英与被执行人欧阳维忠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英,欧阳维忠,张年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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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张英,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欧阳维忠,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年秀,女,1968年1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英与被执行人欧阳维忠、张年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欧阳维忠、张年秀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欧阳维忠、张年秀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黄火旺

审判员 黄德喜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冯梅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