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317号原告霍献军,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彦军,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霍献军诉被告张彦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霍献军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霍献军负担。
审 判 员 孙莉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程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