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5号
原告:王晓波,男,汉族,1974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杨春风,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福平,男,40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马桂敏,女,40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晓波诉被告牛福平、马桂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牛福平、马桂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波撤回对被告牛福平、马桂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缴4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晓波负担。
审判员 刘志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鹏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