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1民初45号

王晓波诉牛福平、马桂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晓波,牛福平,马桂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5号

原告:王晓波,男,汉族,1974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杨春风,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福平,男,40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马桂敏,女,40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晓波诉被告牛福平、马桂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牛福平、马桂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波撤回对被告牛福平、马桂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缴4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晓波负担。

审判员  刘志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鹏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