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240号申请执行人钱连荣。被执行人金国建。被执行人方瑞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连荣与金国建、方瑞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钱连荣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海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
书记员 施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