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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财保31号

扬州丰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扬州湖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扬州湖西新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高邮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扬州丰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扬州湖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扬州湖西新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财保31号申请人扬州丰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西安丰镇水晶大道。法定代表人徐连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广柱,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云根,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扬州湖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兴华路(原天山镇政府内)。法定代表人江赛,董事长。被申请人扬州湖西新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原天山镇政府内。法定代表人江赛,董事长。申请人扬州丰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湖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扬州湖西新城镇建设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价值55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扬州湖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扬州湖西新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55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国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厉爱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