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1-1号申请人张合英。被申请人蔡方杰。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6)鲁1422财保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蔡方杰已交纳相应担保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蔡方杰驾驶的冀J号货车予以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松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雪婕 关注公众号“”
张合英与蔡方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1-1号申请人张合英。被申请人蔡方杰。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6)鲁1422财保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蔡方杰已交纳相应担保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蔡方杰驾驶的冀J号货车予以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松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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