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6民初82号

孙晓猛与陈春茂、陈文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晓猛,陈春茂,陈文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82号原告孙晓猛,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铜陵。委托代理人翁照安,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铜陵。被告陈春茂,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陈文仔(别名陈水文),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猛与被告陈春茂、陈文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晓猛以待查清被告陈春茂的地址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晓猛以待查清被告陈春茂的地址后再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晓猛负担。

审判员  徐旭曦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范 丹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