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郭红旗。被执行人卢志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37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志善在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执行标的14000元,诉讼费150元,执行费11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卢志善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志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54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为华
审判员 王 方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孙新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