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1刑初87号

贺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87号

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6)81号。受理日期:2016年1月21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代理检察员许月芳。

被告人:贺某,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安徽省宿松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8日2时许,被告人贺某酒后驾驶皖HRC2**二轮摩托车至石狮市南环路与石龙路交叉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贺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5.34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贺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贺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交罚金,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许鸿源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子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