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1070号原告李毅。委托代理人朱长征,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程利华。被告武汉佳兴隆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东武汉普生制药有限公司14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赵紫锋,经理。第三人曾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毅诉被告武汉佳兴隆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曾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毅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毅负担。
审判员 陈玲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许 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