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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461号

蒋振与韩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振,韩子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61号

原告:蒋振,男,汉族,城镇居民。

被告:韩子勇,男,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振与被告韩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福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荣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