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61号
原告:蒋振,男,汉族,城镇居民。
被告:韩子勇,男,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振与被告韩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福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荣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