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6民初52号

林耀琼与林快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耀琼,林快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52号原告林耀琼,男,195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代理人黄国慧,福建省东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快荣,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耀琼与被告林快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耀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4元,由原告林耀琼负担。

审判员  陈诺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朱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