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52号原告林耀琼,男,195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代理人黄国慧,福建省东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快荣,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耀琼与被告林快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耀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4元,由原告林耀琼负担。
审判员 陈诺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朱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