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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初199号

游礼华与程龙、陆必树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游礼华,程龙,陆必树,郭小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199号

原告:游礼华,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代理人:查学云,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龙,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陆必树,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郭小兰,女,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礼华诉被告程龙、陆必树、郭小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游礼华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礼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游礼华负担。

审判员  李长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