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4民初61号
原告:周文生,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告:方家俊,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绩溪县。
委托代理人:汪佑平,绩溪县泰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生诉被告方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周文生负担。
审判员 江芳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