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04103号原告孙海艳,女,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被告范维丽,女,30岁,汉族,个体户,住扎赉特旗。被告扈明军,男,39岁,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艳诉被告范维丽、扈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孙海艳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孙海艳负担。
审判员 于艳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孙振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