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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2254号

葛某与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葛某,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2254号

原告:葛某。

被告:贝某。

原告葛某为与被告贝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

审 判 员  魏 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

书记员  章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