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2254号
原告:葛某。
被告:贝某。
原告葛某为与被告贝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
审 判 员 魏 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
书记员 章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