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4078号
原告:盛守天。
委托代理人:俞敏慧。
被告:浙江精彩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顺林。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姜勋。
原告盛守天与被告浙江精彩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9日起诉来院,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唐秋萍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守天及其委托代理人俞敏慧、被告浙江精彩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5年2月14日,原被告经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51606.13元货款。经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1606.1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浙江精彩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到庭答辩称,欠款金额是属实的,因为现在外面的货款收不回来,没有能力偿还欠款。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对账单1份,证明经过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对上述欠条的三性予以认可,但目前没有支付能力。针对原告举证及陈述,本院综合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能够证明原告要求证明的事实,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力。经审理,本院确认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白坯布的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履行交货的义务,被告未能及时结清与原告的货款,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判决如下:被告浙江精彩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盛守天货款人民币51606.13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被告浙江精彩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唐秋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柳锦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