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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4223-1号

林莉与蓟县出头岭镇南河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莉,蓟县出头岭镇南河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4223-1号原告林莉,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占保,蓟县穿芳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蓟县出头岭镇南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长友,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莉与被告蓟县出头岭镇南河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