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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4647号

农安县农安镇放牛沟村村民委员会与孙国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农安县农安镇放牛沟村村民委员会,孙国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4647号原告农安县农安镇放牛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少席。被告孙国良,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农安县农安镇放牛沟村村民委员会与孙国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安镇放牛沟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农安镇放牛沟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宝海

审 判 员  崔立群

人民陪审员  辛 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