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4647号原告农安县农安镇放牛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少席。被告孙国良,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农安县农安镇放牛沟村村民委员会与孙国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安镇放牛沟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农安镇放牛沟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宝海
审 判 员 崔立群
人民陪审员 辛 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