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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执恢字第2号

胡强与湖南森艺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强,湖南森艺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胡强。被执行人湖南森艺家具有限公司。负责人练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强与被执行人湖南森艺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静

审判员 彭朝红

审判员 聂 杨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钟 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