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2840号
原告:莫某,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付某,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原告莫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姚琪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姚琪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江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