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43号
原告:周某,女,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郎溪县。
被告:王某,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陈洪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