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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1民初43号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43号

原告:周某,女,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郎溪县。

被告:王某,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陈洪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