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30执4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人史某某、刘某某依据(2014)佛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主动履行了本案案件款4490.6元,且申请人已领取。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佛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培军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