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财保14号申请人王振宝,男。被申请人侯占龙,男。
申请人王振宝因被申请人侯占龙有转移、变卖财产的可能,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侯占龙所有的车牌号为黑Mxxx**号捷达牌小型轿车予以财产保全。并以王振军所有的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侯占龙所有的车牌号为黑Mxxx**号捷达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王振军所有的位于望奎镇曙光社区龙鼎大厦建筑面积为118.9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吕弘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