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351号原告马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永亮,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屈某某,女,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彭新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