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6657号原告李永德。被告李国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德与被告李国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永德经本院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李永德负担。
审判员 王信贤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严永鹏 关注公众号“”
李永德与李国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6657号原告李永德。被告李国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德与被告李国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永德经本院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李永德负担。
审判员 王信贤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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