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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6657号

李永德与李国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永德,李国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6657号原告李永德。被告李国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德与被告李国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永德经本院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李永德负担。

审判员  王信贤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严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