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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665号

张万德与周成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万德,周成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665号原告张万德。被告周成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德与被告周成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周成元的发包方已偿付原告劳务工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万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万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于子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