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370号原告李长龙,男性,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姜建翔,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铁钉村2组,住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2组。负责人李全,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龙诉被告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铁钉村2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龙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长龙负担。
审 判 长 徐 旭
代理
审判员 周致余
人民陪审员 龙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星